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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烟丝案以案释法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2日傍晚,三明市烟草专卖局、明溪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明溪县公安局在枫溪乡小珩村一多年无人居住的老房子内查获一起非法生产烟丝的制假窝点,当场抓获涉案当事人彭某发、吕某芳、彭某林等人,现场查获烟叶1800公斤,烟丝8260公斤,土制切烟机2台,自制小型打叶机2台,自制炒锅2台,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

【调查与处理】

2017年5月17日,该非法经营案当事人彭某发、吕某芳、彭某林等3人,经明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批准逮捕。经公安机关查明,该案涉案总金额达110多万元。11月该案被福建省公安厅列为2017年挂牌督办案件。2018年5月3日经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被告人彭某发、彭某林、黄某贤等6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500元;被告人彭某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彭某云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黄某贤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吕某芳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邱某成免予刑事处罚;涉案烟机、烟叶、烟丝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无烟叶收购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叶收购业务,即构成非法收购烟叶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罚款或者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然而,当收购量大,达到一定数量或者是将非法收购的烟叶生产加工成烟丝,将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公检法部门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时,在案值认定环节并不是依据收购时双方交易的价格来计算,而是根据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发布的上年度全省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进行核价。2020年是依据2019年度全省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32.88元/公斤来核价,也就是说,当无烟叶收购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收购的烟叶达到1521公斤时,其非法经营数额即达到5万元以上,已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有三种情形:(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不难看出,对于非法经营罪,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均有详细的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达到某些条件,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是一起共同制假犯罪案件,彭某发、彭某林、黄某贤等6人无相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明,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主体;案中彭某发为主犯,在该共同犯罪里起组织、指挥作用,其主观上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彭某发组织彭某林、黄某贤等6人共同实施了非法生产加工烟丝的行为,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对特定商品、产品的专营专卖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立法本意来看,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维护正常、有序、健康的市场秩序,当秩序被破坏时,法律这把利剑就会出鞘,去遏止非法活动。遂本案6名被告人最终均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其中主犯彭某发按照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量刑结果重于其他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农村,该非法经营案当事人均为农民,这是一起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在我国,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家庭经济条件窘迫,不法分子常常趁机利用农民的无知及金钱的诱惑来指使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均被判刑。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农民这个群体来说,法律的普及并不到位,这是导致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所以,对农民进行普法宣传迫在眉睫,为他们普及基本的法律常识,是对他们的保护。此案发生在本县范围内,对大多数农民和从事与烟草相关经营活动的商人而言,具有重大的警示教育意义,他们可以通过该案明白烟叶不可随意收购、烟丝不得随意加工、卷烟不得随意倒卖,一旦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就可能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作物之一,三明地处福建中西部山区,烟草种植在全市的第一产业里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三明市是全国为数不多的百万担优质烟叶产区之一,全市烟叶年总产量占福建1/3,烤烟产业是本地农业的主导产业,是山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正由于我市烟叶种植规模大、产量多,一部分未被烟草站收购的不列级烟叶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却被烟贩子低价收购后流入地下工厂,成为生产假烟的原材料,被非法加工成假冒伪劣卷烟,最终混入了消费者手中。

假烟以价低优势已在市场占据一席之地,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卷烟生产、销售秩序,而且假烟用料低劣,制假者会掺杂、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工业香精甚至有毒添加剂,燃烧后会产生大量有害、致癌的物质,吸食者直接入口,特别容易诱发各种疾病,对生命将构成直接威胁。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多点发力,加大打击假烟的广度和深度。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建立了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协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